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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四节 特殊食品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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